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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8-05-14 | 點閱數: 492

主旨:重申為保障新進教師申請職前年資提敘,及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之權益,請各校儘速檢證辦理敘薪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略以,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 30 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同細則第 6 條規定,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 10 條規定,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為維護教師權益,請各校人事單位確實審查教師辦理旨揭事項所需證件,如有證件闕漏者,應立即通知其補正,並於教師提出申請或補正後儘速報府核敘。報府核敘案件如有證件未齊者,經本府(電話)通知,申請人或服務學校未於通知日起 3 天內(例假日順延)補正者,則全案退回學校補正。
三、查本府 105 年 3 月 1 日府人任字第 1050034375 號函略以,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以當事人檢齊相關證件交由學校人事單位受理之日為其生效日但如證件闕漏復經人事單位退件者,則自證件檢齊並重新申請之日為其生效日。
四、另本府 105 年 1 月 8 日府人任字第 1050005934 號函略以,本府授權學校自行核定之長期代理教師、無職前年資採計之專任教師之敘薪案件,其敘薪通知書請副知本府;另本縣各級學校辦理縣外介聘教師之敘薪業務時,人事單位仍應審查其相關證件是否符合敘薪相關規定,不得僅依其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逕予銜接支薪,其敘薪通知書亦請同時副知本府(含相關證件)。
五、請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俾保障渠等權益,檢附「嘉義縣教師敘薪案件應檢附證件一覽表」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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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6日 18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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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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