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介聘服務年限基本規範
(一) 一般規定:現職教師原則上須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 6 學期以上,始得申請介聘。
(二) 特殊例外(服務滿 4 學期):
1 、 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者。
2 、 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者。
二、 放寬適用範圍與標準
(一) 適用對象:本府 108 至 114 學年度教師甄選錄取之各校教師。
(二) 放寬標準:不再依據各年度「甄選簡章」之服務年限規定辦理,統一回歸**「介聘辦法」及「縣內介聘注意事項」**之通用規定。
(三) 目的:為維護教師權益並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三、 特別注意事項
(一) 除外對象:國小「偏遠地區原住民重點學校」普通班教師,因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仍須依據**「當年度簡章」**之服務年限規定辦理。
(二) 諮詢管道:詳細法規細節請洽詢本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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