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嘉義縣 115 年語文競賽實施計畫」1 份,請惠允協助公 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實施計畫依本府召開之「嘉義縣 115 年度語文競賽規劃會議」決議修正訂定完成。
二、本次主要修正內容為酌作相關規定修正,相關內容如下:
(一)社會組新增含大專校院學生對象。
(二)新增臺灣台語作文及臺灣客語作文項目,限社會組參加。
(三)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得跨班級及跨年級組隊。
(四)臺灣原住民族語言競賽員在演說及問答時以族語為主,得 適時穿插國語及外來語。
(五)放寬複賽種子競賽員資格。
(六)複賽優勝錄取名額規定:
1、評定等第,先以該語言該項該組競賽員分數依序排列,再依參賽人數之比例,分別錄取優勝名次特優(占參賽人數前 25%)、優等(占參賽人數中間 50%)、甲等(占參賽人數後 25%),除字音字形項目外,分數未滿 60 分者,不列等第。不滿 4 人之項目由評審按競賽員程度給予等第,或 4 人以上項目原始成績未達 60 分者,該項目不派員代表參加全國賽。
2、字音字形項目,以該項該組競賽員分數依序排列,再依參賽人數之比例,分別錄取優勝名次特優(占參賽人數前 25%)、優等(占參賽人數中間 50%)、甲等(占參賽人數後 25%),分數未達評審會議決議之分數者,不列等第。不滿 4 人之項目由評審按競賽員程度給予等第,未達評審會議決議之錄取分數,該項目不派員代表參加全國賽。
(七)餘競賽相關資訊請逕詳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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