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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銓敘部 115 年 5 月 27 日部退三字第 11559659242 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考量實務上公教人員因特殊事由須撫育孫子女之需求,經核准辦理「撫育孫子女留職停薪」者,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遞延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以減輕同仁經濟負擔。
三、旨揭規定相關事宜摘述如下:
(一)適用對象:經機關核准辦理「撫育孫子女留職停薪」之現職公教人員。
(二)費用遞延繳納規定:
1 、於育孫留停期間,同仁得選擇遞延繳納全額(含自付額及政府撥繳部分)之退撫基金費用。
2 、遞延繳納期間最長以 3 年為限。
(三)費用繳還方式:
1 、繳還時機:選擇遞延繳納者,於遞延期間屆滿、回職復薪或辦理離職退職時辦理。
2 、繳納方式:應依規定一次繳清,或按月攤還所遞延之退撫基金費用。
(四)作業比照原則:相關退撫基金費用之繳納、遞延及攤還等作業程序,均比照「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校同仁如有撫育孫子女留職停薪之規劃,或對退撫基金費用遞延繳納有任何疑義,請提早洽人事室諮詢。後續相關留職停薪申請與基金異動,亦將透過 WebHR 系統協助完備作業程序,以確實維護您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