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布袋鎮景山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 109 年 7月 8 日 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嘉義縣政府 109年 3 月 27 日輔教發字第 1090067650 號函
(二)教育部 108年 6 月 17 日教育部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目的: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行動載具管理原則:
(一)教職員工及校外人士以不影響上課為準。
(二)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1.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2.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3.學生攜帶行動載具需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且限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在教師指導下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4.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非教師指定之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應用程式 Apps。
5.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6.應遵守校園秩序、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7.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三)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1.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務處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2.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務處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3.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五、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六、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修正時亦同。